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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这项剁手有违法风险!必看!
来源: | 编辑:dazhikuaiji | 发布时间: 2019-11-26 | 3112 次浏览 | 分享到:

网红直播间带货兴起,购物节热潮一波接一波,很多小伙伴疯狂“剁手”。“剁手”买啥是您的权力,但临近年底,大智郑重提示,这项“剁手”买卖千万要不得!


非法购买发票有风险!

非法购买发票不可取!!

非法购买发票后果很严重!!!


● 车窗被插小名片:“诚信开票,税率优惠” 

 邮箱收到骚扰邮件:“我公司长期开具增值税发票,详情可来电”

● "好心人”主动上门推销:“老板,要发票吗?”


以上种种,都隐藏着极大的风险,可能导致您陷入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漩涡。

大智送您三份案例锦囊,助您擦亮识别涉票违法的“火眼金睛”。 




案例一、买了虚开的“假”发票,抵扣不成功也罚款!

王女士经营一家运输公司,由于经营有道,公司利润可观,每月交的税也不少。正当王女士想着怎样才能少交点税的时候,她接到一个电话,对方称可以提供正规发票,并且价格公道。抱着试试看的心理,王女士按照对方的要求支付了手续费购买了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让会计拿去抵扣。


过了几天,会计向她汇报,那几张发票无法抵扣。王女士感觉事情不妙,让会计将发票立刻销毁。不懂法的王女士虽然心里仍不踏实,但也只是默默祈祷事情可以就这样过去。


后经当地税务稽查部门核实,王女士的运输公司存在接受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单位处以处罚。


政策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郑重提示:王女士的运输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甚至没有抵扣成功,但也触犯了法律法规,被处以罚款。那些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并已抵扣入账的企业最终也会难逃法网!譬如下面这个例子。




案例二、就因为“买”了点发票 他服刑了!

张先生经营着一家私营独资的服装厂,厂子规模不算大,生意也谈不上红火,但也算实现了“先富”起来的个人目标。


前些年,女儿、女婿定居国外,张先生逐渐有了“移民”的打算:趁身子骨还硬朗,再奋斗几年就把厂子转出去,移民与女儿、女婿、外孙团聚。这几年,服装厂的销量着实不错,但进项票金额不大,交的税不算多也不算少。张先生想,要是进项多一些不就可以少交点税?


张先生动起了“歪脑筋”。


他在网上找人,支付了点手续费,“买”了点增值税发票,并且抵扣成功了,税交的少了,张先生暗自开心。


没几个月,张先生接到税务部门的检查通知,给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开票方已经定虚走逃——面对上门办案的稽查人员,张先生一下子傻了眼,无货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张先生的厂子不仅要依法全额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缴纳滞纳金,还被依法处以罚款;同时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立,张先生本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作为服刑人员,他的移民计划也就此搁浅,和儿孙共享天伦之乐的美好愿景变成了冰冷铁窗下的懊悔和自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郑重提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各类发票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案例三、货物齐全就不违法了?损失重大!

小高是一家电子公司的采购员,该公司主要经营电子产品及耗材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等。一次,小高根据客户要求到某商户定制货架,并和货物一起由这家供货商负责送到客户公司。


供货商表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向另一家公司“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合同。经过一番周折,该电子公司最终向第三方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买来了合同与发票,公司财务部为了掩盖不合法的购票行为,还通过对公账户给南京这家商贸公司转账了相应货款。


直到税务稽查人员上门,电子公司和业务员小高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最终,该电子公司无法取得由真实交易方提供的与真实业务内容一致的发票,被依法查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被依法处以罚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重提示:本案中虽有真实货物经营,但“买”来的发票系虚开无疑。财务和采购员小高,对于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风险没有足够认识,同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采购金额不大,不会引起税务部门注意。结果被依法补缴税款并处罚款、加收滞纳金,损失重大。


各位企业法人、财务、业务员宝宝们,以此为戒,万万不可心存侥幸,失了利润,更触犯了法律。


上述这些案例,就发生在近期,就发生在江苏,甚至可能发生在你我身边。我们从小被教育要做一个诚实守法好公民,可是长大了却有人弄丢了诚实守法的“初心”。


我和我的祖国,一刻也不能分割。伟大祖国历经70年风雨,每一分税款都作出了贡献。让我们共同携手,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做懂税守法好公民!


临近年底,涉税风险要防范


警惕涉税违法风险,拒绝接受虚开发票!
警惕涉税违法风险,拒绝接受虚开发票!

警惕涉税违法风险,拒绝接受虚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