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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操作指南
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编辑:南京人社 | 发布时间: 2022-06-15 | 4389 次浏览 | 分享到:
缓缴扩围的17个困难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范围

(一)在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将缓缴实施范围扩大至: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17个困难行业。

(二)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的险种和期限

缓缴扩围的17个困难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58号)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申请缓缴的条件

本次扩围政策所指的困难企业和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缓缴前3个月累计亏损,且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近6个月没有批量裁员(批量裁员指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5大特困行业企业再次申请缓缴,无需满足月度利润及稳岗情况条件。

四、结束缓缴和补缴

(一)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应在缓缴期满的一个月内补缴到位;缓缴的养老保险费款从缓缴期满次月起补缴,可一次性补缴,也可按月补缴,最迟于2023年6月底前补缴到位。有条件的企业可提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工伤职工新发生的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缓缴期限内,职工流动需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的、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五、申请缓缴的流程

(一)申请途径

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并填写《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见附件)。

1. 线上申请:单位将签字盖章的《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扫描上传发送至单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的电子邮箱(邮箱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表);后期也可通过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线上申请(目前系统正在开发中,具体上线时间请关注该网站)。

2. 线下申请:单位至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签字盖章的《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二)申请时间

申请缓缴2022年6月相关社会保险费的,受理时间截至2022年6月24日;申请缓缴2022年6月以后相关社会保险费的,受理时间为上月11日至当月6日。

(三)申请结果告知

审批通过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缓缴政策,不再另行通知;缓缴审批未通过的企业,由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在申请次月11日前,通过企业申请时预留的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告知企业。

六、其他事项

(一)缓缴期间,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如实记录,职工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企业恢复缴费能力的,可提前缴纳已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

企业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追缴已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以上操作指南,如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70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2年6月14日